2015年4月7日星期二

蔡小煒 - 交通意外賠償

交通意外發生時,除了停車責任及提供詳情的責任外,要特別注意“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7(1)及第57(2)條的規定如下:
道路交通條例:

(1) 除以下第(2)款 另有規定外,如因有車輛在道路上發生意外,導致任何人死亡或嚴重受傷,或任何車輛或東西受到嚴重損害,任何人在未得警務人員授權下,移動或以其他方法干擾 任何涉及該宗意外的車輛或該等車輛的任何部分,或作出任何其他作為,以毀滅、更改或隱瞞該意外的任何證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2) 任何人在違反第(1)款下移動或干擾車輛而被檢控時,被控的人如能證明移動或干擾該車輛乃為挽救性命、滅火或應付任何其他緊急事故,則屬免責辯護 。

通知保險公司 :

一般的車輛保險保單都會有一項條款指明,若車主打算要求索取賠償,必須在遇事後立即向保險公司報告意外事故。 如車主不在指定期限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引用此條款,不作賠償。因此,涉及意外的駕駛者必須特別注意這點。

交通意外索償:

在任何的交通意外中,如果因為第三者疏忽而導致任何人有財物損失或人身傷亡,苦主便有權向疏忽者追討合理賠償。如苦主本身亦有疏忽,法庭便會依其疏忽程度按比例計算其分擔責任,而賠償金額便會按相應比例扣減。交通意外索償通常應在法庭對交通違例檢控有了裁決後才進行。因疏忽引致的個人傷亡案件,其索償的法定時限為三年,即三年須入禀法院索償。

交通意外受傷個案賠償可包括以下兩項:

(1) 非經濟損失例如: 肉體上和精神上受苦及喪失生活趣味; 及

(2) 經濟損失例如: 醫院費、交通費、照顧和看護費、所需的復康儀器費用、補品費用、過去的收入損失、將來的收入損失、賠償額的利息及申索人的訟費等等。

交通意外死亡個案賠償可包括以下幾項 :

(1) 殮葬費用;

(2) 喪親悲痛的補償,港幣150,000元;

(3) 如死者生前供養子女、配偶或父母,這些受養人便可申索因失去依靠而蒙受的損失;

(4) 死者財富積累之損失,這索償項目的金額會比較大。在此,法庭會參考死者過世時所擁有的資,與及假設死者如沒有遭受交通意外事故,他/她本可累積的資

(5) 如死者生前協助處理家務,例如煮食及照顧子女,因他/她的過世而不能再盡其義務處理家務,若能證明其受養人(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因此蒙受經濟損失,便可得到賠償 。

(6) 賠償額的利息; 及


(7) 申索人的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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