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7月,法定語文條例(第5章)進行了修訂,使法院的任何其認為適合使用在任何法律程序的官方語言之一或兩者之前;使訴訟中的當事人或其法律代表或證人在法庭使用一種或兩種官方語言,或其他語言作為法院准許;提供該法院之前使用的官方語言之一在任何法律程序的決定,是最終的;並授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訂立規則及發出實務指示,以調節法庭的使用中國的語言。
正在努力在各方面改善了高級法院使用中國人。在一審法院運用中國的實踐方向已經準備theLink將在新的windowJudiciary打開。培訓雙語法官也已出台,包括提供對中國的判斷寫作技巧課程。
無論是英語還是中國無論是用在訴訟中,每個人都用他選擇的語言作證的權利。法院將安排口譯服務。
蔡小煒 | 蔡小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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