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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庭在處理婚姻子女的撫養權時,除首要考慮子女本身的利益外,法庭亦會考慮其它因素如下 :
(1) 法庭會盡量避免改變子女現時的家庭生活、生活環境和生活形式。如子女已習慣和喜歡現時的生活環境和生活形式,法庭會盡量避免作出改變。所以法庭會盡量讓子女繼續與一向照料他們的父親或母親一起生活,從而保持現狀。
(2) 在考慮將撫養權授予那一方時,法庭會聆聽子女的意願,但未必會聆聽太年幼子女的意願因他們未懂性,而法庭比較願意聆聽年長子女的意願因他們比較明白事理。法庭通常會認為由法庭福利官去獲取子女的意願是比較合適之途徑。
(3) 法庭一般都希望兄弟姊妹可以盡量一起生活,而不是分別判給父母每一方,但如果法庭認為這是最佳的處理方式,在別無選擇下,法庭便會將兄弟姊妹分別判給父母每一方,但會盡量安排兄弟姊妹定期相見。
(4) 父母和子女的年齡亦是法庭考慮因素之一。法庭通常會將嬰兒和年幼子女的撫養權判給母親。如父母其中一方的年紀比較大,法庭亦會憂慮年紀老邁將會減低他
/ 她照顧子女的能力 。
(5) 子女的性別亦可能會影響法庭對撫養權之決定,例如: 女兒可能與母親一起生活較為合適,而兒子可能較適合與父親一起生活。
(6) 不同的子女會有不同需要,因此法庭會考慮例如父母的品格、財政狀況、謀生能力、身體狀況、宗教和文化及可有能力提供住所予子女等等。法庭亦會考慮任何專業報告,例如醫療、學校或法庭福利官的報告
。
總括而言,法官必須衡量各項因素所佔比重,但首要考慮仍是子女本身的利益 。
蔡小煒 | 蔡小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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